教师党支部在学校党委和二级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,负责本支部的党建工作。主要职责如下:
第一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,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纲领、基本经验,不断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、大局意识、责任意识,树立正确的人生观、世界观和价值观。
第二条 切实贯彻“从严治党”的方针,加强对党员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。关心党员的思想、学习、工作和生活,健全党内生活制度,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,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大力表彰先进,督促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严格执行党的纪律,保障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。做好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。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,遵守教师行为规范。严肃党纪,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。
第三条 按照“坚持标准、保证质量、改善结构、慎重发展”的方针和有关规定,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、教育、考察和发展工作,重视吸收青年教师中的优秀分子入党。
第四条 组织本单位教师的政治理论学习,做好思想政治工作,加强精神文明建设。密切联系群众,虚心听取教师的意见和建议,及时了解、分析教师的思想情况,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,理顺情绪,化解矛盾,增强凝聚力。关心教师的发展和进步,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。
第五条 定期分析和研究教师的思想情况,不断改进工作作风。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,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。支部党员要及时向班主任反映学生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倾向,充分发挥教师在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中的作用。
第六条 配合党总支做好教师的考核举荐工作。在选留、任用教师及职称评定、晋级、教师考核、评先进等工作中,向党总支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,提出意见,并配合做好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工作。
第七条 参与本单位改革发展、重点学科建设、涉及本单位教师切身利益等问题的讨论和决定。支持和帮助行政领导行使职权,努力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