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二级学院(以下简称“学院”)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。根据学校的专业设置规划和学院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总目标,合理确定学院新专业设置和专业结构调整计划,形成重点突出、特色鲜明、布局合理、结构优化、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体系。会议要有专人记录。
第二条 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纲要和五年发展规划,提出评估计划。
第三条 负责制定学院教师队伍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。
第四条 根据相关规定,确定拟录用公开招聘教师名单,并报人事处。
第五条 批准主讲教师的任职资格。
第六条 负责教师进修、培训及艺术实践活动的审批。
第七条 根据学校人事处的安排,制定年度考核方法及时间安排,考核结果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在学院公示。
第八条 对学院教师职称评定推荐和岗位考核聘任的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定,并向全院教职工公布,广泛征求意见,接受教职工质疑及监督。
第九条 审定公布奖励和处罚规定,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。
第十条 对本学院招生、就业工作进行研究部署。
第十一条 负责制定学院年度预算,每一个预算年度结束后,院长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经费使用和预算执行情况;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算报告。
第十二条 审定和公布学院教学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。
第十三条 对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审定。
第十四条 负责学院教学管理组织机构的划分和教学管理岗位设置,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