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认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决议,改进工作作风,充分发挥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。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,由支部书记主持。没有特殊情况,不得延期召开。
第二条 会前做好准备。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,应事先通知每个成员,让大家做好准备。党支部要根据实际情况,确定每次会议的中心议题,使会议内容更加集中,提高会议质量和效果。
第三条 支部民主生活会应学习党章第二、三、三十四、 三十五条。
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以检查党员是否遵守党的章程, 履行党员义务,严守党的纪律,保守党的秘密,对党忠诚以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决议和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等为主要内容,交流思想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。
第五条 能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是开好民主生活会的重要一环,每个党员都要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。在批评时,要坚持“惩前毖后,治病救人”的原则,对同志的缺点和错误,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,经过批评,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。
第六条 每个党员对自己的缺点和错误,要认真作自我批评,勇于暴露思想,严格剖析自己,听取别人的批评。人家批评对了,要虚心接受,并且及时改正;人家批评错了,可以说明情况,但不能拒绝人家的批评,更不能采取报复的态度。
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每个党员必须参加,必须发言,在认真开展自我批评的基础上,开展相互批评。缺席的要补上,对少数党员突出的缺点和错误,经过民主生活会仍坚持不改的,要进行党内通报批评或必要处分。
第八条 作好记录,向上级报告。民主生活会后,要将原始记录影印报送党委。